回顧歷史,我們可以發現知識產權制度與科技發展是相輔相成的。為適應科技進步而產生并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往往會促使更多創新成果的涌現。追本溯源,工業革命的成功便與知識產權制度密不可分。在工業革命之前,人類憑借技術進步創造的社會財富逐漸增長,很多先進技術如井噴般相繼誕生。1623年,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現代意義的專利法--《壟斷法案》在英國頒布,此后,美、法、俄等國也紛紛建立了自己的專利制度。可以說,哈格里夫斯發明的珍妮紡紗機、瓦特改良的蒸汽機等工業革命產生的重大創新成果或多或少都得益于當時的專利制度。試想,如果在科技進步萌芽時期并沒有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是否還會有如此多人投身創新創造并充滿熱情,工業革命還會否產生?
在人類加速創新的過程中,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及改進需要及時洞察科技前進的走向,適應新的創新環境,以便第一時間保護創新成果。而世界各國也已經意識到了這一點,在不斷涌現的創新成果刷新著人們視野的同時,知識產權制度建設也在不斷推進。1998年,美國頒布《數字千年版權法案》,為網上著作權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而根據英國現有法律,網絡侵權行為最高面臨2年監禁,政府正在就是否將監禁年限提高至10年展開廣泛咨詢。韓國更是把科技發達帶來的專利保護對象擴大部分,以及商標、外觀設計保護對象的擴大部分統稱為“新知識產權”,具體包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系統及軟件等,并積極促進“新知識產權”領域的相關立法,進一步擴大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這些適應科技進步的知識產權制度建立及改進無疑是因時應勢之舉,為創新工作可以持續進行提供了保障。
在人工智能領域已經取得突出成就的日本,此次的研究制定新法工作是十分及時且必要的。畢竟制度始終是為人類社會發展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只有根據科技發展的需要,不斷修改、完善知識產權制度,才能保證其不被時代所淘汰,推動創新活動不斷前行。(木 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