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它與商標、版權和專利不同,不能在聯邦政府注冊。商業秘密涵蓋多種商業機密信息,比如商業和營銷計劃、財務和客戶信息以及技術、工程數據、設計和研究成果。隨著經濟邁入“信息時代”,商業機密信息的價值日益凸顯,面臨著國內外商業間諜的威脅,如非法入侵計算機等。
商業秘密也經常受到內部人士的威脅,包括前雇員或第三方承包商,他們可能會為了個人利益而出賣商業秘密。根據美國反知識產權盜竊委員會發布的一份報告,商業秘密竊取每年給美國商業造成高達3千億的損失,還導致美國210萬人失業。
知識產權包括四大類:專利、商標、版權和商業秘密,其中前三類適用美國聯邦民事救濟,而商業秘密遭到竊取的受害人卻只能通過州法律維權。然而,維權也是要付出代價的,跨州甚至跨國秘密竊取的受害人為了獲取賠償,只能通過耗時又費錢的異地訴訟。目前,商業運營跨州的公司不得不根據所在地商業秘密法律來調整相應政策和合同。各州法律的不同導致企業的法務成本增多。如今,黑客只要動動手指就能竊取商業秘密并把秘密信息傳送到世界各地,DTSA就是要解決這個日益加劇的威脅,保持企業創新的動力。
1979年,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ULC)意識到各州商業秘密法律的混亂,公布了《統一商業秘密法》(UTSA),使各州法律更加規范化。UTSA包含幾個重要規定,比如商業秘密的含義、受害者可獲得的禁令性救濟、損害賠償以及律師費用。此外,UTSA還規定了為期3年的訴訟時效,這些法律條款使各個采取此法律的州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更加統一。
目前,已經有48個州采取UTSA。北卡羅來納州是唯一一個至今仍對UTSA無動于衷的州。UTSA有兩個版本:原版和1985年修訂版,各個州所采用的版本不同,有些州甚至同時采用兩個版本。有些州還對UTSA進行大刀闊斧的修改,或添加自己制定的條款。因此,商業秘密法在各州仍然千差萬別,甚至連商業秘密的定義都不能統一,各個州法院對UTSA法律條款的解釋也有所不同。
2014年,美國參眾兩院引入商業秘密法律,對制定全國甚至全球統一標準的商業秘密法律的支持達到了頂峰。兩院的司法委員會均沒有通過該法案,但是,2015年,在參議員奧林.哈奇(Orrin Hatch)和克里斯.庫恩(Chris Coons)的倡導下,法案重新得到討論,2016年1月,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一致通過該法案。
DTSA規定了聯邦私人訴訟權,但是不會優先于各州法院執行UTSA。商業秘密遭竊取的受害者可以選擇向州法院或聯邦法院提起上訴。法律還允許沒收被竊取的商業秘密。有人擔憂,聯邦法院有可能使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知道敏感商業信息的雇員不能再受雇于跟本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
DTSA還規定了保護告密者的條款。受保密協議約束的雇員在面臨公司違法行為時會進退兩難,不知道是否該將他們知道的說出來,因為怕違反不泄露商業秘密的協議。DTSA考慮到了這種情況,制定了一個安全港條約,根據此條約,如果雇員或第三方承包商向律師或政府官員報告公司違法行為,他們可以受到聯邦或州法律保護,不承擔責任。
DTSA的通過填補了美國知識產權法的空白,各州現行法律不適應國際和國內商業秘密竊取的現實情況,也不足以應對如今迅速、涉及范圍廣泛的秘密竊取。DTSA可以促進美國創新商業化。
美國商會最近起草了一份報告《TPP協議中強化的商業秘密保護》,報告發現,商業秘密在公司價值中所占的比例達8%。報告還引用了美國國防部曾經說過的話,美國公司、大學和政府機關每年失去的知識產權要比美國國會圖書館中記錄的要多。白宮和國會似乎同意,是時候更新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制定一個聯邦統一法律了。(編譯自corpcounse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