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2日,海寧皮革城一紙訴狀將湖北咸寧市某投資公司和湖北的兩家公司起訴至海寧法院。海寧皮革城起訴稱,2012年,這3家公司未經授權,擅自將位于咸寧市的一家皮革市場命名為“××海寧皮革城”,并在市場頂部、外墻、廣告牌等宣傳資料上標注“海寧皮革城”,在網絡上報道相關信息將涉案市場與海寧皮革城公司及“海寧皮革城”聯系在一起。
海寧皮革城認為,海寧皮革城是目前國內唯一公發上市的皮革專業市場舉辦者,是“海寧皮革城”(總部)及遼寧、成都、新鄉、沭陽、北京、哈爾濱“海寧皮革城”連鎖市場的開辦者和經營者,并在2013年取得了注冊商標專有權。這3家公司侵害了海寧皮革城的知名服務名稱和商標權,造成了“海寧皮革城”品牌的淡化和弱化。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涉案公司停止使用“海寧皮革城”名稱,并賠償經濟損失389萬余元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5萬元。
被告3家公司答稱,“××海寧皮革城”并未侵害海寧皮革城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海寧皮革城禁止他人使用“海寧皮革城”是典型的壟斷行為,排斥了其他海寧商戶使用的權利,已構成違法。2015年7月29日,其中一家被告公司提出反訴,要求海寧皮革城停止壟斷行為,賠償損失。
海寧法院受理該案后,將本訴和反訴予以合并審理,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為,三被告公司侵犯了“海寧皮革城”特有知名服務名稱和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近日,海寧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三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寧皮革城”名稱,并賠償原告海寧中國皮革城經濟損失84萬元,駁回反訴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雖在上訴期提交了上訴狀,但截至2016年4月8日,3家被告公司都撤回上訴申請,并予以了確認,表示服判。(錢子俊 海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