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法定賠償中的主體特征和產業屬性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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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2 10:40:49
——基于2002~2010年專利侵權案件的實證分析
內容提要:
我國專利侵權法定賠償存在明顯的產業區分特征和多種賠償計算方法并用傾向。從參考因素看,除權利類型和專利許可費用外,對于快速消費品案件,法院側重于侵權人生產規模和侵權產品價格;對于耐用消費品案件,法院還會額外關注侵權人的銷售范圍和侵權行為;對于高新技術產品案件,法院則會參考原告的賠償請求,并重點關注侵權人有無惡意行為或侵犯國外專利權人的情形。新《專利法》實施后,高新技術產品法定賠償額有顯著提升。在原告損失或侵權獲利部分確定之前提下,法院應結合產品的行業特點對不確定因素進行法定賠償,賠償總額允許超過100萬元限額,對于專利經濟貢獻難以量化的高新技術產品專利糾紛,應考慮引入技術分攤原則和差額利潤法,減少法定賠償原則的適用。
標題注釋:
2015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事業戰略推進計劃項目“新常態下江蘇特色專利政策法規創新研究”(zlzlxm-A-02);知識產權“十三五”規劃研究項目“國家整體利益最大化原則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路徑研究”(15428280)
一、引言
根據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的研究,自2008年以來的專利權侵權案件中,97.25%的專利判決都采取了法定賠償的方式,但平均賠償額只有8萬元[1]。與此同時,國內外關于專利制度的產業區分話題使得專利制度正面臨一場愈演愈烈的危機,Dan L.Burk和Mark A.Lemley從全新的視角分析了專利制度的產業區分本質,并深入探討了美國法院最近適用的12種政策杠桿(包括專利侵權賠償因產業不同而獲得制度性的區別對待)[2]。一個值得關注的議題是:原本補充性的法定賠償原則為何成為我國最主要的賠償原則①,法定賠償原則與其他賠償原則的適用有何關聯,法定賠償案件中是否存在明顯的產業區分特征?
二、我國專利侵權賠償的特點
本研究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裁判文書數據庫(http://ipr.court.gov.cn/),檢索到2002-2010年知識產權民事判決書1460份,剔除駁回原告訴求的案件,勝訴案件共有813件,其中采用法定賠償原則的案件有769件,采用非法定賠償原則的案件有42件,相當于94.8%的專利侵權案件均采用法定賠償原則,這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的研究結論相一致,即法定賠償是當前我國專利侵權案件最主要的賠償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修正)第65條之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可見,法定賠償本來是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和專利許可費用賠償的補充性原則,但在實際司法實踐中卻成為最主要的賠償原則。
至于原因,賀寧馨認為專利權人舉證不力導致法定賠償原則大規模適用,具體而言:其一,專利權人特別是中小企業缺乏知識產權維權的意識,不注意保存各類經營單據,甚至為了偷稅、漏稅而故意造假賬導致證據鏈不完整,從而無法適用“專利權人所受損失”與“侵權人所獲利潤”規則計算賠償額。其二,專利許可合同簽署不規范或者專利權人不能證明被許可人已向自己支付了許可費,導致無法適用“合理許可費倍數”規則計算賠償額[3]。根據現有檢索到的知識產權裁判文書,不難發現,大量財務制度不健全的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的存在是法定賠償原則大量適用的一個重要原因。據統計,在適用法定賠償原則的757件侵權案件中,約有62%的侵權人為個體工商戶和員工人數不超過200人的小微企業。如在胡云平訴重慶力華自動化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力帆內燃機有限責任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②中,被告以公司財務制度不健全無增值稅專用發票為由拒絕向法院提交財務資料。事實上,Allison和Lemely通過實證研究也發現,在其他條件等同的前提下,專利訴訟更容易由自然發明人或者小企業發起[4]。
另一個重要原因是,訴訟雙方的謀利動機使得法定賠償原則大規模適用,正如賀寧馨指出的那樣,原告通過故意造假賬或提供關聯雙方簽訂的許可合同或提供虛假許可合同等行為謀求經濟利益,被告則以財務制度不健全為由拒絕提供侵權獲利方面的證據或以單方審計結果提交給法院從而盡可能減少訴訟的經濟損失。如在建發電器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訴深圳市今星光實業有限公司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中,原告提供了專利許可合同及相應的支付憑證,但法院查明該許可合同的生效時間甚至晚于簽訂時間,且許可費用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有造假嫌疑,遂不予認可③。在寧波市東方機芯總廠訴江陰金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④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該公司加工生產音片的成本核算情況,每片利潤僅為0.0125元,但由于沒有相應的證據,且每片所獲利潤明顯不合理,法院不予認定,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侵權產品每片實際利潤為0.545元。
根據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的研究,2008年以來專利侵權案件非法定賠償平均賠償額只有15萬元,有些學者因此認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令人擔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裁判文書數據庫,2002-2010年間的42件非法定賠償案件平均賠償額為245萬元。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正在不斷完善,而這與我國目前所處的發展階段也是緊密關聯的。
總體上看,非法定賠償案件呈現明顯的產業區分特征和多種賠償原則并用的傾向。對于不同類型的產業,法院在確定專利對產品的經濟貢獻率時存在明顯的制度性差異,專利貢獻率從20%到100%不等。以(2002)粵高法民三終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為例,涉嫌侵權產品為一種頭部伽馬刀,已確認被告獲利352.6萬元,二審法院注意到,這種先進醫療設備使用了包括原告持有專利在內的多項專利,故最終判決被告賠償額為117萬元。不僅如此,針對不同類型產業,法院裁定的合理專利許可費用倍率也是不一樣的,可能低于許可費用,也可能適用2倍及其以上的倍率。如在(2005)滬高民三(知)終字第99號《民事判決書》中,原告提供的“電蚊拍”專利許可合同的許可范圍是全國范圍的生產、銷售,而被告僅僅是上海地區的零售商,故法院按照原告專利許可費用的0.19倍確定實際賠償額。
事實上,法院在專利侵權案件中根據實際情況可能并用多種賠償計算方法,即在確認原告損失、被告獲利或專利許可費用的基礎上,酌情考慮不確定因素,可能同時采用法定賠償原則和侵權人獲利原則,也可能同時采用法定賠償原則和許可費用賠償原則。(作者:李黎明)
注釋:
①設置法定賠償原則的初衷是為了解決因權利人的舉證困難而造成案件久拖不決的問題。
②參見: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543號《民事判決書》。
③參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31號《民事判決書》。
④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提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