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菲律賓知識產權局(IPOPHL)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近期簽訂的一份諒解備忘錄,在IPOPHL提出知識產權糾紛的當事人現在可以考慮在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通過調解解決其糾紛了。糾紛的類型包括在IPOPHL正在進行的商標異議、侵犯知識產權的行政申訴、涉及技術轉讓支付的糾紛、涉及作者的公開表演權等作品的傳播權利的許可條款糾紛等等。
WIPO的仲裁與調解中心可以提供中立的、國際化的、非盈利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案,而且費時少、成本低,當事人可以在此有效解決其國內或國際知識產權和技術糾紛。
根據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法典,以下幾種糾紛必須在IPOPHL法律事務局通過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解決:
知識產權侵權和/或不正當競爭行政申訴;
雙方復審案件(IPC);
涉及技術轉讓的糾紛;
涉及作者的公開表演權等作品的傳播權利的許可條款糾紛;
就法律事務局(BLA)以及記錄、信息和技術轉讓局(DITTB)的決定上訴至IPOPHL局長辦公室(ODG)的案件;
以及其他任何IPOPHL局長決定需要進行調解的案件。
根據最近簽署的備忘錄,IPOPHL法律事務局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增加了允許當事人選擇通過WIPO仲裁和調解中心解決糾紛的服務,這有助于提高知識產權權利人使用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意識,對那些尋求在多個管轄區內解決相關糾紛的當事人來說尤其有利。(編譯自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