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的支持者和反對者在思考TPP對成員國經濟的影響時各持己見。但是,很多標準模式都傾向于認可TPP將產生積極的經濟利益。TPP別具創新的方面是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貿易政策和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聯姻”歷史可追溯至數十年前。知識產權在本質上是地域性的(例如,權利的授權和實施都限于國家層面),促進各國協調一致的實踐可追溯至19世紀。隨著二戰后知識產權和外國直接投資的迅速發展,創新者(國家層面和企業層面)和模仿者之間的沖突開始日益凸顯。
20世紀70年代,美國敦促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談判中采用反假冒規則。此舉發生在1973年至1979年多邊貿易談判的最后階段,商標持有企業游說制定反假冒規則是為了限制國際貿易中假冒產品的流通。
雖沒有成功,但它預示著創新主導國家(尤其是美國)未來的道路。
當多邊貿易談判第八輪(烏拉圭回合)于1986年啟動時,談判者改進了戰略,超越反假冒領域并確立各種知識產權保護和實施標準。這種方式的魅力在于將強化知識產權保護與更廣泛的貿易議程聯系起來,建立了多邊貿易體系的爭端解決機制。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傾向于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作為討論知識產權的正式機構。WIPO公約缺乏有效的執法權力通常被認為是美國力推通過貿易談判提出解決方案的原因。烏拉圭回合產生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也促成了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成立(1995年)。
自那以后,來自創新國家的行業組織繼續游說將知識產權章節納入貿易協議。美國參與洽談的新一代優惠貿易協議(從《北美自由貿易協定》開始)創造了“TRIPS+”規定。歐盟也遵循相似的軌跡。另外,知識產權規定已成為美國/歐盟與其他國家達成的雙邊投資條約的標準條款。
在洽談TPP時,美國強調更長的版權保護期,同時強調監管變革(這些變革實際上能演變成更長的專利保護期),限制仿制藥進入TPP市場,并對生物藥品(根據生物體開發的醫藥產品)增加了額外的規定,包括數據保護最低標準。
TPP協議的最終條款并沒有實現美國談判者的所有要求。然后,TPP采納了一些“TRIPS+”措施。TPP協議中的重要措施包括:
·商標保護期不少于10年(TRIPS要求的是7年),移除聲音商標的保護障礙;
·版權保護期最少為70年(TRIPS的最少標準是50年),更有力的版權執法,包括對移除權利管理信息的行為采取刑事訴訟,要求TPP國家簽署WIPO的“互聯網條約”。
·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措施(TRIPS沒有說明這些措施);
·為獲取藥品上市許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試驗數據的保護(農業化學藥品至少為10年,藥品為5至 8年;TRIPS未做這些要求);
·明確生物或包含生物成分的新型醫藥產品的保護(TPP是第一個作此規定的貿易協議);
·調整專利局在授權專利過程中的延誤,促進TPP簽署方的專利授權實踐協調統一。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條款超越了“TRIPS+”的范圍,美國在與澳大利益、智利和秘魯等國家進行雙邊自由貿易談判中早已討論了這些條款。簡言之,TPP將實施更高的能反映美國現有法律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編譯自huffingtonpo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