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眼于體育產業的健康良性發展,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樂視網副董事長韓方明提交了《加強體育賽事知識產權保護 促進我國體育產業健康發展》的提案,呼吁維護體育賽事類節目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夯實體育賽事類節目保護的法律基礎,加強體育賽事知識產權的保護。
體育產業爆發式成長 賽事侵權盜版成毒瘤
十三五規劃提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體現了中央對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高度重視。體育事業是健康中國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快發展體育產業成為國家的大政方針,人們對于體育賽事的關注程度也不斷提高。
韓方明委員在提案中指出,現實中存在大量的體育賽事類節目侵權和盜版行為,尤其是在互聯網環境下,許多網站未經權利人授權便在網絡中提供體育賽事節目的直播、點播服務,嚴重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阻礙了體育產業的進一步發展。
為了保障體育產業的健康良性發展,維護體育賽事類節目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夯實體育賽事類節目保護的法律基礎,有必要加強體育賽事知識產權的保護。
他認為,中國體育產業發展迅猛,具有極高的經濟和社會價值。隨著國家對體育產業的重點關注和扶持,中國體育產業迅猛發展,體育賽事直播和點播授權價格水漲船高。
例如,體奧動力在2015年花費80億人民幣取得了2016-2020年中超聯賽的電視公共信號制作及全媒體版權合作伙伴;樂視花費數億美元取得了2016-2019年三個賽季香港地區英超的獨家轉播權;騰訊也花費31億元與NBA達成5年的合作。
可見,中國體育賽事轉播權的重大戰場已經引起廣泛關注,巨大的經濟利益驅動和社會影響力增強帶來了更激烈的競爭。
法律法規待完善 兩大建議保護產業健康發展
韓方明委員在提案中分析認為,中國體育產業近年來迅猛發展,然而對于體育賽事的知識產權保護卻存在諸多問題。
第一,在立法環節,體育賽事節目尚未被界定為著作權法中的“作品”得到保護。
體育賽事節目被作為“作品”得到保護是國際立法慣例。體育產業較為發達的歐美國家對著作權保護遵循最低限度的獨創性要求,比如美國在1976年對其《版權法》進行修訂時,明確了“體育賽事節目構成具有獨創性的作品”;而根據阿姆斯特丹大學于2014年2月發布的由歐洲委員會委托其做出的《歐盟體育賽事組織者權利研究報告》,歐盟幾乎所有的成員國都認可類似對足球比賽進行錄制的視聽節目具有最低限度的獨創性。
然而,在中國的立法中并無明確界定體育賽事節目是“作品”的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體育賽事節目是否能作為“作品“得到保障也屢有爭端。知識產權權利作為體育賽事商業利益變現的重要體現形式,應當在立法或司法中建立統一,明確的標準,認定其構成“作品”。
第二,在行政查處環節,對于體育賽事直播侵權的保護力度不夠。
體育賽事的轉播權是體育賽事商業化的重要一環,賽事直播也往往能夠吸引更多的球迷,推動后期門票收入,廣告贊助收入等增長。然而,體育賽事直播侵權案件中,權利人后期通過訴訟得到的賠償往往十分有限,并且訴訟持續時間較久。
體育賽事盈利的黃金時間點在于賽事播出之時,為此,能夠在體育賽事直播侵權時立即制止侵權行為,就必須進行行政查處。然而我國行政執法機構和相關人員對行政立即制止侵權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也由于直播保護證據的難以獲取,時間更為緊迫等,往往在行政查處力度上偏軟,這成為體育賽事保護的短板。
在提案中,韓方明建議:首先,通過立法明確體育賽事節目的權利屬性。在修訂《著作權法》時,將體育賽事節目寫入法條,或者至少寫入《著作權法》修訂說明,明確認定屬于視聽作品,進而納入著作權保護客體,填補體育賽事節目法律保護的空白,與國際上法律實踐保持一致。
其次,加大體育賽事直播行政保護力度。實踐中,針對在賽事直播過程中非法轉播的情況而言,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突破傳統的保護方式,不斷利用新技術、新方法創新執法方式,對于播放次數多、時間長、盈利較多的企業,加大執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