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反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征求意見稿)擬規定,經營者承諾的行為性措施包括開放網絡或者平臺等基礎設施,許可專利、技術秘密或者其他知識產權,終止排他性協議等;結構性措施包括剝離有形資產、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或者相關權益等。該征求意見稿對經營者承諾制度的適用范圍擬規定,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后,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再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承諾。對于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生產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執法機構不應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承諾,實施中止調查。
據悉,這是繼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關于濫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指南》后又一配套規章,將在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進行修訂。(知識產權報 記者 趙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