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知產執行案件呈現三個特點:一是案件執行標較小,通常在10萬元以內,部分案件標的僅萬余元;二是被執行企業一般經營狀況尚可,大多能找到企業及其負責人;三是被執行企業的收付款方式多樣,既包括傳統的銀行金融渠道,又包括互聯網金融如支付寶。
針對上述特點,執行局在傳統執行方式的基礎上創新舉措,綜合運用多種執行方法:一是增加查控手段。在傳統的“四查”(即查被執行人銀行賬戶、股票賬戶、工商信息、車輛信息)之外增加第五查,查詢被執行人支付寶賬戶等互聯網金融信息。經查詢發現,部分案件被執行人傳統銀行賬戶上無存款或只有少量存款,但支付寶賬戶內資金充裕、收支頻繁。
二是主動接觸被執行人。在被執行人經營狀況尚可的情況下,改變先查控財產再接觸被執行人的通常做法,在查控財產的同時主動接觸被執行人,講解“限高令”、執行黑名單制度等執行威懾機制,促使其自動履行法律義務。
上述4件知產案件全額執行到位,執行周期基本控制在兩個月之內,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打響了三中院(知產法院、鐵路中院)知產執行案件的頭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