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有關互聯網的兩個條約要求美國規定提供權,即經請求版權所有人可以授權向公眾傳播其作品,且該權利是版權所有人的專有權。盡管美國在1998年實施WIPO的互聯網條約時并未采用明確的“提供權”條款,美國政府長期以來達成的共識是,美國《版權法》中的專有權涵蓋提供權的實質內容。
該報告對此持同樣觀點,認為美國法律提供了WIPO互聯網條約要求的完整保護,因此目前不需要進行立法修改。該報告描述了提供權的歷史背景和法律背景,幫助人們理解美國法律如何實施提供權。報告還建議美國國會繼續關注提供權領域的案例法發展,并且簡單勾勒了可以探討的未來立法方向,如果有必要,還要明確法律的適用范圍。(編譯自infodock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