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和遺傳資源與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政府間委員會(IGC)已經花費15年來尋找解決知識產權體系內遺傳資源(GR)、傳統知識(TK)以及傳統文化表達(TCE)或民間文藝被盜用問題的方案。
IGC第29屆大會于2月15日到19日舉行,在大會伊始,會議主席伊恩.高斯(Ian Goss,澳大利亞人)提出了代表們想要達成一致的核心問題。
代表們正在討論一個條約草案文本,該文本是過去多次大會對文本進行協商的成果。
大會首先討論的事項是:保護遺傳資源條約草案文本的政策目標、保護的客體或者條約應該保護什么。大會一開始,一些代表就被任命為協助人,任務是找出本周討論的草案文本條款中沒有異議的內容。
正在考慮的臨時文本
協助人之一、莫桑比克的馬戈.巴格利(Margo Bagley)指出了文本中最小差異的部分,反映了一些代表們強調的三個主要目標:增加知識產權系統的透明度、減少錯誤專利授予、條約與其他的國際法律文書相互支持。
協助人版本文本中的政策目標是:“增強國際(知識產權)(專利)系統的效用并提升其透明度;促進與相關國際協議的(相互支持)(相互補充);減少無效(知識產權)(專利)權的授予。”
文本中的括號反應了成員國之間的不同意見。比如,一些發達國家贊成僅適用于專利,而很多發展中國家則傾向于更寬泛地考慮知識產權,比如版權。
原始草案文本中這一段更加詳細,充滿了括號,包括確保知識產權局對適當信息的獲取。
對于文本第一條(文書的客體),建議語言是:“本文書適用于遺傳資源(及其衍生物)以及(相關傳統知識)(與遺傳資源有關的傳統知識)。”
巴格利注意到,兩個條款的建議語言都是為了成員國的考慮。
強制性披露要求
對于專利申請人和其他知識產權申請人披露其發明中使用的遺傳資源來源的擬議要求,各成員國的意見并不一致。
一些發達國家稱,強制性披露要求會給專利系統帶來不確定性,還會將惠益分享的執行復雜化。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堅持認為,披露要求應當是強制性的,并且應當適用于各種知識產權類型,而不僅僅是專利。
歐盟提議,披露義務只有在申請人實際獲取了他們利用的遺傳資源之后才會產生。之后,納米比亞提出了問題。納米比亞代表強調,遺傳控制以及基因組測序的快速發展事實上減少了實際獲取遺傳資源的需求。
巴西稱,獲取到遺傳資源就必須承擔披露義務,但是美國認為,新的專利披露要求將會給專利系統增加新的不確定性,一旦未履行披露義務,專利無效的威脅就會動搖專利系統角色的根基并且阻礙創新。美國代表還稱,盜用的定義也應該被提上討論日程。(編譯自ip-watch.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