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護知識產權的三大支柱中,著作權和商標權已經對聲音進行了保護,對聲音實施保護是知識產權發展的趨勢。例如,在著作權方面,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聲音商標是非傳統商標的一種,它經歷了從無到有的一個過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第十五條對聲音商標保護作了“破冰”性的解釋,2013年新修改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對聲音商標申請注冊的具體要求作了規定。2016年2月,“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廣播節目開始曲”成為中國初審公告擬核準注冊的首個聲音商標。
專利作為知識產權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在有關聲音的專利申請方面自然也不甘落伍。1857年,法國人馬丁維利申請了聲波記振儀專利;1878年,愛迪生針對自己發明的留聲機獲得了專利權;1928年,德國人弗勒姆申請了磁帶的專利。
盡管現代專利制度仍將專利權的保護客體主要集中在實體產品之上,但隨著科技進步而不斷有新生事物出現,可專利性的主體一再被補充。例如,軟件專利本身并不是保護軟件,而是保護以軟件作為媒介的裝置,并對軟件進行延伸保護;商業方法專利本身并不是保護商業方法,而是保護以商業的方式為媒介的可“實體化”的客體,并對商業方法進行延伸保護。
同樣,實施聲音專利保護并不是用專利的方式來保護一種純粹的聲音,而是以專利的方式來保護一種以聲音的形式體現的“實體化”的客體技術方案本身,即以一種“可聞”的技術現象來達到“可見”的技術效果,進而能發揮突出的實質性作用和實現顯著的進步。
筆者認為,實施聲音專利保護,是對方法和工藝類專利的很好補充。由于方法和工藝類專利的侵權舉證一直是訴訟中的難題,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一條還專門規定了舉證責任的倒置。如果能把“聲音專利”作為侵權舉證的一個有效證據,將會大大降低舉證的難度。例如,冶煉鋼鐵專利工藝在不同的時間節點上會有不同的聲音(波長),這也是一些傳統工藝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關鍵點;在養殖類的專利中,聲音馴獸一直是一種很重要的技術方案;菌群的培育和抑制方法中,各種細菌也都用特定的“聲音”進行交流。在專利申請的過程中,若能配合“聲音專利”備案,在遇到糾紛時,從保藏的聲音庫中提取出原被告雙方相關的工藝波長進行對比,將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總而言之,引力波的發現不僅全面驗證了愛因斯坦的“廣義相對論”,給了我們探究宇宙之源的新契機;對于知識產權從業者而言,也給了我們以全新的啟示:除了人肉眼可見的專利技術方案外,是否也有可能實施可聞的“聲音專利”,來更好地拓展和補充技術方案的實施。在筆者看來,若能實施聲音專利保護,將會是專利制度不斷完善的有益嘗試,這也許是專利制度不斷進步以適應市場競爭需要的必然趨勢。(董新蕊)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