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國際作者和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新亞太區總部落戶北京。業界普遍認為,這是國際社會對近年來中國版權保護工作的認可,將有利于推動完善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司長湯兆志在“亞太區版權集體管理研討會”上就表示,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衡量一個國家著作權管理和保護水平的重要標志,在數字和信息網絡環境下,著作權集體管理顯得更為重要。國家版權局和國內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將進一步加強與CISAC等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共同讓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發揮出積極的作用。
自身建設:公開透明平衡
成立于1926年的CISAC,目前成員包括世界各地227個創作者協會及行業協會(即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其中30個來自亞太地區,代表超過300萬文學及藝術創作者和出版者。該協會致力于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建立全球性網絡,以促進版權使用費的增長,保護創作者的利益。2012年CISAC全球收取使用費金額達到78億歐元,在過去10年中增長了26.7%。CISAC亞太區委員會主席斯科特·莫利斯(Scot Morris)表示,集體管理組織是創作者、出版商等權利人的受托人,因此有義務公開、透明和平衡。
斯科特·莫利斯介紹,為了保證財務和運營的透明度,在很多國家和地區,政府都有相應法規具體規定如何對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督,以確保集體管理組織每年公布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保證集體管理組織對本國和外國的權利人一視同仁。同時,在組織管理上實行公司化管理,力求標準與高效。協會章程作為根本性文件,確立了董事會的結構,以確保董事會有新的成員加入,同時保障了成員的投票表決權,以確保在重大問題上,會員意志能形成有約束力的文件。此外,協會也建立了審計、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相關的規定。
至于版權費用如何收取、分配以及如何談判,斯科特·莫利斯介紹,不同國家不同集體管理組織所管理的權利不完全相同,其費用收取分配模式也有差異。有的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是自愿權利,即法律賦予創作者的私權;有些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是法定許可下權利人獲得報酬的權利。對于有限情況下的法定許可,可以在國家法律中對費用的收取和分配進行規定。在亞太地區中,澳大利亞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模式較為成熟。澳大利亞的版權法規定,由管理版權的政府部門認定一個集體管理組織負責管理法定許可下的權利人的獲酬權,并確定使用權的費率。集體管理組織需向政府提交已經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并由獨立的審查員負責所接到的投訴。值得一提的是,因為這些集體管理組織是市場上的壟斷機構,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定期對他們進行公共利益測試。
政府作用:監管扶持引導
從世界各國發展的經驗可以看到,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建立和發展過程中,政府的作用非常重要,包括審批、監管、扶持各個方面。湯兆志表示,目前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還處在初步發展時期,作為政府部門,在完善制度、有效監管、加強扶持、改善環境、引進成功經驗等多方面還有大量工作要做。
湯兆志介紹,目前我國正積極修訂法律法規,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法律制度。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正在進行中,草案中已吸收了各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比較先進的內容,并結合中國的實際進行了制度設計,比如增加了美術作品的追續權、表演者的出租權,規定了延伸性集體管理以及授權使用費標準異議的仲裁機制。同時,我國加大了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管和扶持力度。除了政府監管,各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也在總結經驗,加強自身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管理建設,依法開展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此外,我國通過不斷加大版權保護力度,正逐漸改善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外部環境,包括在版權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對互聯網環境下嚴重的侵權盜版行為加大打擊力度。
1980年成立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至今,我國已建立了五大集體管理組織,基本覆蓋了作品使用的主要領域。必須承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取得了顯著成就,但與法國、意大利等已成立上百年甚至兩百年的集體管理組織相比,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要真正架起權利人和使用者之間的橋梁,促進作品的有效傳播,方便使用者使用作品,維護權利人的利益,依然任重道遠。(知識產權報 記者 劉仁 實習記者 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