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注專利標識是對專利權人采用新技術、新設計的一種宣傳,也是公眾了解其專利信息的便利途徑,既便于有意獲得專利許可的公眾與專利權人取得聯系進而展開磋商,以避免本領域的企業落入其專利權保護范圍,從而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
在中國,標注專利標識是專利法授予專利權人的一項權利,專利權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標注,即便不標注,也不會影響其在侵權糾紛中獲得賠償的權利和金額。從標注專利標識對專利權人獲得賠償的影響這個角度來看,標注專利標識在某些國家是義務。
例如,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可以通過標注專利標識的方式通知公眾其已經獲得專利權,如果沒有標注的話,專利權人必須通知侵權人其已經侵犯了專利權才能獲得賠償,并且只能就通知后發生的侵權行為獲得賠償,如果不通知的話,專利權人就無法獲得任何賠償。
根據美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專利權人與為其工作或依其指示在美國境內制造、許諾銷售或銷售受專利保護的產品,或將受專利保護的產品輸入美國境內者,得于其產品上標注“patent”字樣或其縮寫“pat.”連同該專利的專利號;或是在該產品上標注“patent”字樣或其縮寫“pat.”,連同公眾可免費訪問的網站網址,公眾可以從該網站免費查閱到相關專利信息。如果因為產品的性質無法標注時,需將含有類似通告的卷標附在產品上,或含有一個或數個產品的包裝物上,以通告社會公眾。
若專利權人及其被許可人已如是標注了其受專利保護的產品,即使其未曾向被控專利侵權人發出實際侵權通知,專利權人依然能夠在日后的專利侵權訴訟中獲得相應的損害賠償(從其依法在其受專利保護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識之日起計算)。否則,專利權人就必須證明被控侵權人已經被實際通知,且賠償也僅從實際通知送達之后開始計算。
此外,起訴專利侵權本身也可構成實際侵權通知,起訴后的繼續侵權行為也是可以獲得賠償的。這就是美國專利法中的“專利標注和通告條款”。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將其解讀為:當專利權人或其被許可人已經生產了受專利保護的產品時,專利權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能夠獲得的侵權損害賠償金就被“法定地”限制為與專利權人給予被控專利侵權人事先通告后發生的那部分侵權行為相對應了。法定的事先通告有兩種:一是以在該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識的方式構成的“推定通知”;二是實際侵權通知,如發出律師警告函、向法院起訴等舉措。此處要求專利權人向被控侵權人發出實際侵權通知的目的,無非也是為了確保被控侵權人在其承擔侵權責任期間,能夠知曉該專利權的存在以及其行為的侵權性質。
全面審視上述美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即專利權人主張被控專利侵權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有一個前提條件,即專利權人已履行了其事先通告社會公眾(包括潛在的專利侵權人)其專利權存在的義務,只有針對公眾被通告之后繼續實施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方才有權獲得損害賠償。
在筆者看來,美國立法者并不認為美國專利商標局發布的專利授權公告已足以構成該等事先通告,進而可以推論公眾中的每一個人都應當知曉某項專利權的存在,而是要求專利權人有義務向公眾中潛在的侵權人發出明確的事先通告。可見,在公眾是否應當知曉某項專利權存在的問題上,美國的立法理念是將負擔加在了專利權人一方,而非公眾一方。(知識產權報 作者 楊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