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25 年中國公平競爭政策宣傳周(9 月 8 日至 12 日)“統一大市場 公平競未來” 的主題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8 件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中,我協會會員單位公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公牛王(山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項某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被列為第一號典型案例,該案例中公牛集團“公牛”的企業字號被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為“具有一定影響”的字號。寧波市知識產權協會為此深感振奮并致以熱烈祝賀!
該案先后經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最終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公牛集團在第9類插座等商品上擁有多個“公牛”馳名商標,“公牛(電器)” 企業商號也多次被認定為浙江省知名商號,在行業內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公牛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一人股東項某在此期間亦申請注冊了含有“公牛王”文字的相關商標,公牛集團認為公牛王公司將“公牛”作為企業字號登記注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公牛王公司存在主觀故意,其行為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公牛王公司停止使用含 “公牛” 字樣的企業名稱,并賠償公牛集團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10萬元等。二審法院認為,公牛王公司將“公牛”作為企業字號進行登記注冊的行為,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使用”行為,且公牛集團亦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公牛王公司對其企業名稱實際進行了商業使用,遂判決駁回公牛集團的訴訟請求。面對這一局面,公牛集團堅持維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稱的對企業名稱的使用,不僅包括將企業名稱書寫在于牌匾、交易文書、宣傳廣告、產品包裝上的行為,也應當包含將企業名稱進行登記注冊的行為。公牛王公司申請企業年報及相關商標注冊的行為,足以證明其具有開展商業經營的意圖,即便尚未實際經營,但其將“公牛”作為企業字號進行登記注冊的行為也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此案的典型意義深遠。本案是保護經營者“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的典型案例,實現了從源頭制止仿冒混淆行為,有力規制了“搭便車”“傍名牌”等不誠信行為。
公牛集團作為寧波市知識產權協會的重要會員單位,長期以來在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方面展現出卓越的意識和積極的行動。展望未來,寧波市知識產權協會將以此次公牛集團勝訴為契機,進一步強化為會員單位服務的使命擔當。我們將持續搭建高效溝通平臺,深化與司法、行政部門的協同聯動,為會員單位提供更精準的知識產權保護指引與支持。讓我們攜手同行,共同為寧波市知識產權事業的繁榮發展注入新動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