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寧波市企業工程(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甬科高〔2011〕89號),現就2016年寧波市企業工程(技術)中心申報推薦及認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條件
1、申報企業應屬于我市八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或者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有較強技術實力和較好社會經濟效益的企業。
2、按照《寧波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甬科計〔2013〕98號)相關要求,申報企業2015年度應有R&D實際支出(以市統計局提供數據為準),其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應達到如下要求:
| 企業規模(萬元) |
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 |
研究開發費用金額(萬元) |
備注 |
| 500≤銷售收入<2000 |
5% |
銷售收入×5% |
|
| 2000≤銷售收入<15000 |
相對比例3% |
(銷售收入-2000)×3%+100 |
100萬元為累進基數 |
| 銷售收入≥15000 |
相對比例2% |
(銷售收入-15000)×2%+490 |
490萬元為累進基數 |